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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
警示说明或者注重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
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
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批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
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
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置消

 

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予以封存,做好记
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
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置流程依照《食品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8、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
管,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