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

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

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

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

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

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

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

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

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 

四、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

卫生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