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盈利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
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6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一定经
营期间的投入产出水平和盈利质量;
(二)经营增长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 3 个指标,主要
反映金融企业的资本增值状况和经营增长水平;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
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 6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
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 5
个指标,主要反映金融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七条 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各单项指标的权数,依据指标重要性和引导功能确定,具体见
分行业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计分表。各单项指标计分加权形成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综合指标得分。
第八条 为了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真实、完整、合理,金融企业可以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
原则对评价期间的基础数据申请进行适当调整,有关财务指标相应加上客观减少因素、减去客观增加
因素。可以进行调整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金融企业在评价期间损益中消化处理以前年度资产或业务损失的,可把损失金额作为
当年利润的客观减少因素;
(二)金融企业承担政策性业务对经营成果或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
当年利润或资产的客观减少因素;
(三)金融企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对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可把影响金额作为当
年资产或利润的客观影响因素;
(四)金融企业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审计报告披露影响经营成果
的重大事项,调整评价基础数据;
金融企业申请调整事项对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超过 1%
的,作为重大影响。
第九条
金融企业发生客观调整因素,相应调整以下绩效评价指标:
(一)收入、成本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
报酬率、成本收入比、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
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等;
(二)利润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本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
收入利润率、支出利润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率
等;
(三)资产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资产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净资
本与净资产比率、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资产负债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