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缴存。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广州市)
地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 HR 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
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
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
劳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
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
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
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
与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