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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缴存。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广州市) 
    地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

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都应当按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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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了《社会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