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
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五、
《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的职工,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上述年限的,按退休时的缴
费基数一次性补足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规定》施行前,参加本市
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年限。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须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基本医疗
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手续。经核准后,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
休手续。
《规定》施行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职工,
退休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余额退还本人。
十六、
《规定》施行前退休的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
遇,按《规定》执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补助,仍按原办法执行。
《规定》施行后退休
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补助由原企业负担。
十七、退休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资金予
以封存并继续计息。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恢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八、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获准出境定居(含港、澳地区)的归侨侨眷退休人员
入境就医,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年限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职
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津政发[2006]71号)
第四条 ......农民工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
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天津市农民工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文号:津劳局〔2006〕246号]
第二十四条 按照《办法》规定参加在职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参保期间不
计算缴费年限。参保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
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四十一条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
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
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