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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用人单位拖欠劳

动者的工资,除应当全额支付拖欠工资外,还应当另行支付拖欠工资数额 25%的经济补
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限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劳动保障监
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 50%以上 1 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
偿金。

[专家点评]:

所谓 无故拖欠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付薪时间未支付劳

动者工资。这里所称的 正当理由 ,包括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生产经营困
难,资金周转不良等。在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
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以暂时延期支付
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视为无故拖欠。

附: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而扣留工资,属于无故克扣吗?
[案例]:孔某在地方上一家企业工作,每个月有一千多元的收入,一家三口人,孩

子刚刚五岁。2006 年,孔某与妻子离婚,孩子判给了妻子,同时判令孔某每个月支付抚
养费 200 元。孔某认为孩子都判给妻子了,自己就可以什么都不用管了,每个月的抚养
费从来没有支付过,为此,其前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孔某所在的单位发出协
助执行的通知,要求单位每个月从孔某的工资中扣除 200 元,用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请问:单位协助法院执行判决,扣除孔某工资的行为,属于无故克扣工资吗?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扣

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决,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
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作为孔某所在的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生
效的判决,因为执行判决而扣除孔某工资的,不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克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

者的工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1995 年 5 月 12 日劳动部发布)

三、

《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 克扣 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

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
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
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