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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年 4 月 22

 

日 劳动部)

五、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

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
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
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
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六、问: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

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
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
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
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
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
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

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
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
成。同时,各企业主管部门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使企业的生产任务均衡合理,帮助
企业解决贯彻《规定》中的实际问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 年 8 月 4 日)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

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

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
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

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
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8.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

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
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1994 年 12 月 14 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