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 年满十八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 员,年龄不得低
于二十周岁。
3.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
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
经验。
4
培训
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3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 全技术考核标准》
和有关规定而定。
4.4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 作业《安全技术
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
训。
7
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 审核同意,可
继续从事原作业。
4、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3 年 3 月 30 日)
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二)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工种的
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四)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
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