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11 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3.1 年满十八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 员,年龄不得低

 

于二十周岁。

 

 3.2 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 

 

生理缺陷。

 

 3.3 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 

 

经验。

 4 

 

培训

 

 

4.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3 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 全技术考核标准》

 

和有关规定而定。

 

4.4 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 作业《安全技术

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 

 

训。

 

 

工作变迁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移地工作时,经所到地区的发证部门 审核同意,可

继续从事原作业。

   4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 (1963 年 3 月 30 日)

      三、关于安全生产教育

(二)对于电气、起重、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工种的

工人,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训练,经过考试合格后,才能准许他们操作。
    (四)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设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的时候,
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