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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各地有关规定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
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参加失业保险;
  二、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三、及时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四、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二十三条 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劳动(聘用)合同到期终止;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四、被用人单位辞退;
  五、被用人单位除名或开除;
  六、根据《劳动法》第32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七、符合法律、法规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辞职、自动离职等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待遇。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