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第三十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

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

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需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仲裁时效中止不应
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

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98 年 6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

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已于 1998 年 6 月 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91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1998 年 9 月 9 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52

号 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

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
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