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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复函

(1999 年 8 月 13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吉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或拒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如何予以行政处罚的请示》

(吉劳监字〔1999〕5 号)收悉,经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监督检查的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 号)中关于国务院
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 1000 元的规定,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

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 号)和《社

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3 号),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
保障监督检查行为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最高罚款标准不得超过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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