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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规定。

五、未对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就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工作程序。行政机关作出任

何一个行政处罚行为,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本案中,
钱某对该企业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仅是施某的一面之词,根本没有任何的证据材料,
也没有对施某所陈述的情况进行任何的调查,该处罚决定不合法。

六、处罚决定违反相关的规定,程序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第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钱
某对该企业

七、违反罚款的管理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

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本案中,钱
某自行收缴了该企业缴纳的罚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专家点评]:行为合法性是对行政行为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包括

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

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因此,企业发现执法人员存在前述行为的,可以拒绝该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

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

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

 

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
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

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