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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不平衡报价调整

  签订合同前,招标方必须组织有关单位对拟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含投标人按
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算术性差错修正后的单价)进行审查,如有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应进行
调整,计算出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在变更时的结算单价,并共同出具审核意见,经招标
人、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共同盖章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不平衡报价审核意

 

见及调整后的单价应作为附件与施工合同一同送相关部门备案。
  3 

 

工程变更的事中控制

  3.1 

 

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原则

  工程变更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只有确实属于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无法施工非

 

改不可的情况才能变更。
  3.2 

 

工程变更权限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施工、监理、设计、建设等参建方均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及自身
的合理需求提出工程变更,但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变更
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

 

自变更。
  3.3 

 

严格遵循工程变更程序

  1)变更方提出变更意向书,包含以下内容:(1)变更原因;(2)变更依据;(3)变更的具体
范围和内容;(4)变更估价表和变更后的投资增减对比表;(5)变更对工程进度和工期的影
响情况及应对方案;(6)责任划分;(7)

 

必要的图纸和其他相关资料。

  2)召开由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的 4 方或多方会议。明确是否要实施变更

 

及各方应承担的责任,重大工程变更应上报原预算批复单位批准。
  3)

 

如果是设计变更,应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通知单和修改的设计文件。

  4)

 

监理方签发工程变更令。

  5)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根据变更设计通知单提出修改的施工方案、工期变化

 

以及由此引起的变更工程估价。
  6)

 

变更工程实施及完工验收。

  7)各方签署变更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行为最终要用工程签证的形式表现出来,它

 

是对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行为。
  3.4 

 

特殊情况下的变更程序

  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如涉及到安全、质量、国家机密等紧急事件或遇到不可预见因素
如抢险救灾需紧急变更,此时无法按正常程序履行变更申请手续,各参建方应及时沟通、
及时处理,并在变更发生后 7

 

天内补办相关手续。

  3.5 

 

加强对《工程签证表》的签署管理

  《工程签证表》应表达清晰具体,不能直接签结果,而应写明签证的事实依据,要真
实、全面地反映事件。要做到签事实不直接签结果、签状况不直接签量、签工作量不签消耗
量、签量不签价、签单价不签总价的要求,这些要求以前者为优先,即两者同时均可签署
时必须以签前者为有效,只签后者视作无效,无效视作未签证。比如某工程变更既能描述
变更的事实情况又能计算工程量时,应先签变更事实,如果没签事实情况而直接签工程
量即为无效签证。材料及设备签证要注明规格、品种、质量、数量、产地、生产厂家、供料方式、

 

时间、地点、单价类型等。
  3.6 

 

工程签证必须符合时效性要求

  签证必须在变更工程验收后,工程覆盖前或合同约定的时限前签认,事后补签无效。

 

杜绝施工过程中不及时办理,却在结算时搞回忆录式的集中签证现象。
  4 

 

工程变更的事后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