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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各一份):
  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并返回
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试安装改造维修
  按照规定需要准备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进行试安装改
造维修。
  四)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工作后,向受理机构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
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
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
  具体程序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 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
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 3 个月
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报告。

  三) 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 1 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
作,大型设备可以延长至 2 年,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单位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种类、类别、品种等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
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 6 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
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
(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二)获证单位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单位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
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 30 日前办理延
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