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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4、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5、超越许可范围制造或施工的;

6、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7、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且经责令改正逾期

未改的;

8、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9、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10、施工单位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

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11、在制造或施工中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

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 20 分:

1、发生死亡 1 人或重伤 2 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重伤

事故隐瞒不报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的;

3、施工前未办理告知手续的;

4、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

的;

5、未贯彻执行质监部门下发的文件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