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4、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5、超越许可范围制造或施工的;
6、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
7、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且经责令改正逾期
未改的;
8、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9、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10、施工单位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
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11、在制造或施工中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
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 20 分:
1、发生死亡 1 人或重伤 2 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重伤
事故隐瞒不报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责任事
故的;
3、施工前未办理告知手续的;
4、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
的;
5、未贯彻执行质监部门下发的文件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