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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
,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
承揽合同(包括修理、加工、订做、测试等合同),
租赁合同(设备租赁、房屋租赁、融资租赁等合同),
供用电、水、气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合同),
担保合同,借款合同,
运输、仓储、保管及委托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制度。
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
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