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第 7
条 对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的考勤卡进行记录。
第 8
条 员工在工作时间因公或因事(病)假离厂时,查验其因公出申请书或请假记录卡,并在公
出单或到工卡上记录离厂,回厂时间以备查。
第 9
条 上班时间内除因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第 10
条 外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人员等应请到值班室办
理入厂手续,发给来宾证,并联络有关单位接待。非经本单位人员接待,不得任其进入厂区。
第 11
条 外协单位长期派驻工厂人员,需凭人力资源部发放的胸卡进出工厂。
第 12
条 节假日加班或因事需进厂人员,应凭人力资源部所送的名单经核对相符后进厂。但本厂班
组长以上人员可登记后进厂。
第 13
条 厂内住宿人员在勤务时间外,凭住宿证进出工厂,但夜间不按规定时间出入厂的,应即通
知后勤部处理。
第 4
章 物品管制
第 14
条 物品放行应凭核准的放行单核对无误后才能放行。经保安人员签认后的放行单由值班室按
顺序装订保管。
第 15
条 离厂人员经保安人员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的,暂扣留物品,并依下列程序处理。
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时间、地点。
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处理。
第 16
条 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人个物品出厂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宿舍管理员出具的放行单放行。
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第 17
条 本工厂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遇有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
带照相机的,应按上级领导的批示处理。
第 18
条 员工进入工厂上班不准携带与本工厂产品相似的产品,厂内住宿人员如因需要,经后勤部
开立证明单者(注明品种、型号)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的,应凭后勤部开立的物品放行单,经查验
无误后放行。
第 5
章 车辆管制
第 19
条 本厂各型车辆(汽车、机车)出厂凭行政部的派车单放行。
第 20
条 外宾车辆进入工厂,依下列规定处理。
1.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的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场所。
2.一般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所乘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