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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属于综合楼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防火要求上又不是按综合楼来处理 , 而是按低于综合
楼的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要求,《高规》又没有相应的调整措施, 这就造成实际工程中商业服

 

务网点的防火要求和防火设计的诸多困难。

 

   3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合理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虽然《高规》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防火、疏散等方面做了一些规定,

 

但却未涵盖到所有的同类建筑,建议在建筑防火工作中采用如下措施:

 

   3.1

 

加强商业服务网点设置源头的监督管理

 

   在建筑初期,要杜绝可能出现的住宿、经营、储存 三合一 的场所的火灾隐患。从严
控制商业用房的高度,确保不能用于内部的加层。建议对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楼层层高加
以限制,防止擅自加层, 商业服务网点用房分户隔墙应采用不易拆除的钢筋砼结构, 防止擅

 

自扩大面积改变建筑的性质。

 

   3.2 

 

建筑后期消防监督管理

 

   3.2.1 对于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高层住宅底部
(地上)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在后期使用期间个别相邻网点打通,致使该网点的建筑
面积大于 300m2,而变为商业营业厅或其它使用性质,在符合下列条件时:(1)与住宅
和其它用房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 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
完全分隔;(2)该场所和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分别独立设置;(3)层数未增加,
仍为一层或二层。考虑到行政许可或备案工作已经完毕,建筑已经竣工,按照行政许可的
信赖保护原则,兼顾公平、便民的原则,对整幢建筑未改变部分可以仍按底层设有商业服
务网点的住宅进行消防监督。改变部分在确保满足上述三项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可下面
3.2.2

 

的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2.2 对于申报原已通过消防验收、备案的高层住宅在后期使用期间个别相邻网点打
通变为其它使用性质的装修改造项目,以及新申报的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高层住宅
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时应采取以下办法:在商业服务网点部分按《高层民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七章的相关要求设置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按《高层民
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第 9.4.1 条至第 9.4.5 条的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而安全疏散、防火分区、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电气等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2006 的要求执行。在住宅部分仍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等相应规范执行。

 

   3.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95(2005 年版)中对商业服务网点进行了举例列举,不能完全涵盖所有的经营类型,随着
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为住宅部分服务的新的经营项目可能会继续出现,因此在执行
此规定时,应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和要求的框架下确定。对于一些擅自改变用途 , 将商业服
务网点用作网吧、歌舞厅、酒吧等公众聚集场所,或将商业服务网点更换为老年人建筑,托
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活动场所的,上述场所将原本是带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变成了商住楼, 住宅建筑变成了公共建筑, 而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设计却不能满足
公共建筑的需要, 成为火灾隐患,不适用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则应按照相应场所的要

 

求设置消防给水、灭火设施以及安全疏散。

 

   4

 

、小结

 

   由于商业服务网点的防火安全性事关整栋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所以,无论是在进
行消防设计时还是在消防监督中都应该高度重视这部分的消防安全。在国家建筑设计防火
规范修订之前,我们既要严格执行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又要根据高层建筑内
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一些实际情况,尤其是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尚未十分明确的一些问

 

题,要加强研究和探索,进而确保商业服务网点乃至整栋建筑物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