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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

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 

%(或              %)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

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

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

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

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

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

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

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

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