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法律责任
1)无证施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
,
对不符合开工条件
的责令停止施工
,可以处以罚款。
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3)违法转包或分包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
证书
。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
务
。
10. 招标发包的评标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
2).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
察、设计
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3).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
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
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11.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深度与要求
1).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
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
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12. 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程序与权限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3. 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
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14.罚则
1)违法发包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
改正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承包、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