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提高检
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
验的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
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是指通
过考核分类评价的方式,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质检总
”
局 )统一管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
”
质监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
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监部门的部
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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