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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提高检

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

验的工作质量,保证检验结果科学、公正、准确、高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

抽查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

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是指通

过考核分类评价的方式,对检验机构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质检总

局 )统一管理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制定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 省级

质监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根据需

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机构分类监管相关规定。

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省级质监部门的部

  

署,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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