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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 3 年以上业务经历,
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
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
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 3 年以上相
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
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

  (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
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
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
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 20 日内,根据技术评审结
果作出是否授权的决定。决定授权的,国家认监委自决定授权之日起 10 日内
向申请人出具授权证书、颁发国家质检中心印章和授权标志章;不予授权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国家认监委公布取得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名录以及授权范围等信
息。

  

第九条

 授权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国家质检中心需要延续授权的,应当在授权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
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其进行复审,复审符合要求的,
延续授权。

  未提出延续授权的国家质检中心,有效期届满后由国家认监委注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