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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
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产品,严禁继续生产。

    第六条 委托代理制
  1.电梯生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需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本企业电梯销
售、安装、维修时,允许实行委托代理制。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是
平等、互惠、互利的关系。电梯生产企业应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对被委
托代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应按委
托的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的要求,对所销售、安装、维修电梯的质量、运行
安全向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2.电梯生产企业实行委托代理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
件(详见附件);
  (2)必须明确被委托代理的企业代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 “

  (3)企业必须制定 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办法 和 资格评估标准 。明
确对委托代理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含质量保证体系与机构设置);明
确有关从事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技术队伍与技工队伍素质的要求;明确安装、
维修电梯的质量验收要求;明确电梯安装、维修服务的要求等。

  3.办理委托代理的程序:
  (1)由电梯生产企业按照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向符合本《细则》第六条
2(1)条件的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委托代理的管理办法和资格
评估标准;
  (2)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需向委托代理的电梯生产企业提出委托代理
意向,提供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本企业从事电梯安装维
修的履历证明资料和本企业安装维修过的在用电梯种类、型号及相应的检测报
告和验收合格证明;
  (3)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生产企业发给《委托代理书》;

” “

  (4)电梯生产企业将本企业 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办法 、 质量验收制度 、

《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 以及被委托代理企业的

有关情况、

《委托代理书》一并报电梯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代理企业所在省、自治

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从事委托代理电梯经营业务的工
程技术人员和技工,电梯生产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代理企业安装、维修本企业电
梯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被委托代理企业完全能维护本企业产品信誉。

   第七条 电梯销售
  1.电梯产品进入市场实行招标投标制。各电梯使用单位如需电梯,可通
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用电梯;且必须与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
托代理的企业签订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