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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忽视了的德沃金的观点;第二部分将简要地展现德沃金法律原则理论的一些要点,

我们将看到,被 一般模式 忽视的部分( 质的差别 )也是德沃金理论的疑难之处,同

时,假如给予合理解读,也将是最具启发性的地方;第三部分将回顾国内外对 质的差

别 的不同解读,并说明这些解读虽然很有启发性,但也都存在着不尽合理之处;第四部

——

分将向大家推荐笔者自己对 质的差别 的解读

当然因为德沃金理论的复杂性,这种

解读也仅仅是一种尝试,其说服力还需留待检验。最后是一个简短的总结。

  一、当前法律原则研究忽视了什么?

  (一)当前法律原则研究的一般模式

  当前法律原则研究的一般模式认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共享一个上位的概念,
即法律规范。因此,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差异的研究是一种规范分类学研究。我们称其

要处理的问题为 分类学问题

  在 分类学问题 下,主要探讨的是分类标准。各家的表述虽然各有不同,但几乎一致
把确定性/模糊性作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分标准。他们认为,法律规则是具有确定
性的规范,一旦规则中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法律规则就会指向一个确定的结果;而法
律原则相反,并不能确定地决定出一个法律答案,它可能指向多个均具有合理性的答案。

  对于这一区分标准,各家从不同角度给予了说明和解读。例如,法律原则具有模糊性
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原则大多用语抽象,当这些抽象的原则运用到个案时,只能排除一部
分答案,但是剩下的答案依靠法律原则是无法区分的。又如,某些学者更强调法律原则具

“ ”

有价值维度,而价值往往是充满争议的,例如,什么是 善 ,可能会存在很多的答案,
这是法律原则适用时具有不确定性的根源

  确定性/模糊性这一差别导致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二者的适用十分地不同。一般认为,
法律规则的适用似乎是直截了当、不加思考的,由于其具有确定性,适用与否,很容易判
断;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这么简单,由于其结果的不确定性,需要在多个答案间进行

衡量,最终决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答案。法律原则的这种适用方式被称为 衡量 或者 权

  由此,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法律原则更多地与自由裁量权联系在一起,法律原则赋予
法官更多的判断权,而法律规则一般对法官有着更为严格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