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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产品,严禁继续生产。
  第六 条

 

委托代理制

  1.电梯生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需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本企业电梯销
售、安装、维修时,允许实行委托代理制。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的企业
是平等、互惠、互利的关系。电梯生产企业应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对
被委托代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被委托代理的企业
应按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的要求,对所销售、安装、维修电梯的

 

质量、运行安全向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2

 

.电梯生产企业实行委托代理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

 

件(详见附件);
  (2

 

)必须明确被委托代理的企业代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3

” “

)企业必须制定 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办法 和 资格评估标准 。

明确对委托代理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含质量保证体系与机构设置);
明确有关从事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技术队伍与技工队伍素质的要求;明确

 

安装、维修电梯的质量验收要求;明确电梯安装、维修服务的要求等。
  3

 

.办理委托代理的程序:

  (1)由电梯生产企业按照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向符合本《细则》第六条
2(1)条件的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委托代理的管理办法和资格

 

评估标准;
  (2)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需向委托代理的电梯生产企业提出委托代理
意向,提供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本企业从事电梯安装
维修的履历证明资料和本企业安装维修过的在用电梯种类、型号及相应的检

 

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明;
  (3)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

 

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生产企业发给《委托代理书》;
  (4

” “

)电梯生产企业将本企业 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办法 、 质量验收制

度 、

《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实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 以及被委托代理

企业的有关情况、

《委托代理书》一并报电梯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代理企业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从事委托代理电梯经营业务的工
程技术人员和技工,电梯生产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代理企业安装、维修本企业
电梯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被委托代理企业完全能维护本企业产品信

 

誉。
  第七 条

 

电梯销售

  1.电梯产品进入市场实行招标投标制。各电梯使用单位如需电梯,可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用电梯;且必须与电梯生产企业或

 

被委托代理的企业签订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合同。
  2.电梯生产企业及被委托代理企业一定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

 

同法,严格、认真履行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八 条

 

电梯安装

  1

.电梯安装是电梯生产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安装现场即是电梯的 总

装车间 。电梯生产企业要保证电梯安装、调试质量。电梯生产企业跨地区安
装本企业的电梯时,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如委托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