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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规范性问题

  凯尔森之所以提出基础规范的学说,有两个目的:一是解决法律秩序的同一性

(unity)问题;二是解决法律的规范性问题。所谓法律秩序的同一性,就是要识别哪些法

律(the laws)属于某一特定的法律体系(legal system),哪些法律不属于某一特定的法

律体系。对此凯尔森认为,如果存在两个法律规范,它们能够通过效力之链(chains of 

validity)而追溯到同一个规范,那么这两个法律规范就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最终,诸

多法律规范之所以属于同一个法律体系,是因为它们能够追溯到同一个法律规范,即

基础规范(basic norm)。出于主题的考虑,本文不处理法律体系的同一性问题。

  另一个问题就是法律的规范性。按照凯尔森的看法,法律是一种规范,是一种 应

” “ ”

 

当 。而 应当 与 是 之间是严格对立,并且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在现实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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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少大部分法律

都是政治立法者的主观决定,从而是一种意志的抉择,一

种事实。那么,为什么这种作为立法者意志的主观事实可以转而成为一种规范呢?由于

恪守实然与应然截然两分的公理,凯尔森认为,立法者意志之所以能转而变成一种 应

当 ,乃是由于另一种规范或 应当 的授权。这里,凯尔森再次借助效力之链的概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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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存在着效力之链,规范性

作为一种属性

是可以传递的。但是,把规范性传递

给立法者意志的那个规范又是从哪里来的呢?规范的规范性从哪里来,或者,规范何以

成为一种规范?这成了凯尔森的根本问题,也是根本难题。

  (二)规范性的两种概念

  然而,何谓规范性?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法律具有了一种规范性?听上去有些奇怪,

凯尔森的理解其实跟自然法学派一摸一样,即,如果法律能够被证明为是正当的

(justification),那么法律就具有了规范性,也就是说,立法者的意志变成了规范。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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