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
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起 3
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内容进行核对,并向技术进出口经营者颁发《技术进
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九条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
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
收到申请文件的 3 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
正的申请文件起 3 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
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十条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合同号
(二)合同名称
(三)技术供方
(四)技术受方
(五)技术使用方
(六)合同概况
(七)合同金额
(八)支付方式
(九)合同有效期
第十一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技术进出口经
营者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一)合同号总长度为 17
位。
(二)前 9 位为固定号:第 1-2 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代后 2 位)、第 3-
4 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 2 位代码)、第 5-6 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
在地区(国标 2 位代码)、第 7 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 Y,出口
E)、第 8-9 位表示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 2 位代码)。后 8 位为企业自
定义。 例:01USBJE01CNTIC001
。
第 十 二条
已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若变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登
记内容的,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办理合同登记变更手续。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时,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登录"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
理系统",填写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持合同变更协议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完备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 3
日内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变更手续的,应持变更申请和合同数据变更记录表
办理。
第 十 三条
经登记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解除,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等材料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