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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等同。会计主体是对

会计核算空间范围的界定,会计主体具有独立性、实体性和统一性,拥有独立的、可供运
用的资金并且独立核算以收补支。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作为
环保税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纳税主体。只有独立
的会计主体才能独立核算其应计量和缴纳的专项环保税,但要特别指出的是,每一纳税
主体在从事自身活动的同时,不仅要与其他主体发生一定的经济关系,还可能对其他主
体或社会的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现实生活中环境污染虽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但由于它
难以通过交易价格确切反映,使得现有的会计体系对此无法确切反映,这就在很大程度
上限制了信息使用者对特定主体环境信息的需求。因而专项环保税会计中的主体假设不仅
要求纳税主体报告其自身的经济性,还应将其承担的环境责任和自身行为所导致的外部

 

不经济等信息包括在内。

 

  
  (二)

 

持续经营 传统会计持续经营前提假设企业将继续存在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

会清算解散,企业的各种资产将被正常耗用、出售。但该假设忽视了企业资源与生态人文
环境资源的关系,忽视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环境资源的继承、发展与创新,容易
导致企业成本外化,收益内化,企业发展与社会发展失衡,眼前利益与未来利益失衡。所
以,在专项环保税会计中我们考虑应将持续经营假设进行拓展,将其建立在可持续发展
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指导环保税会计主体在自然资源使用不枯竭,生态资源损耗

 

不降级的基础上保证社会、经济持续不间断的发展。

 

  
  (三)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是纳税期间与会计分期的合并,会计分期前提把会
计主体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划分为较短的经营期间,以便定期反映会计主体的经营成果、
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与传统会计一致,专项环保税税务会计应该继续全面坚持该前提,
分期确认、计量和核算环保税。从纳税期间的角度看,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小
于12

 

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

 

联合基础 联合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并用的一种会计处理基础。新会计

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在进行专项环保
税会计核算时大多也应以此为前提,凡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税金,不论款项是否
付出,都作为当期的费用处理。但目前我国行政单位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处理经济业务,
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因此在专项环保

 

税会计核算过程中应注意因会计主体不同而作一定的调整。

 

  
  (五)

 

多元计量 传统会计核算一般采用货币计量假设,多重计量形式是对货币计量假

设的拓展,指环保税会计核算除采用货币单位外,还可同时采用多种计量属性。在非货币
计量形式中包括实物计量、劳动计量和混合计量等,运用货币计量可以形成一些财务指标
来揭示企业环境税收会计信息,运用非货币计量会形成实物指标、劳动指标、技术指标和
技术经济指标。总的来讲,专项环保税会计的计量可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货币计量
为主,同时兼用实物单位,甚至文字说明等多种计量属性,以全面揭示会计主体的环保

 

税信息。

 

  

 

  三、环保税会计计量的特征与计量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