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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
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

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
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
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
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

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
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再生资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解析

” “

  首先,取消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和 生产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 10%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的政策。

这项政策的出台可以使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为其销售的废旧物质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购入单位抵扣 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原来的政策相比可以提高 7%的抵扣率,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是配合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节能减排任务的
重要财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