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二、国外绿色税收的实践经验

(一)国外绿色税收的主要形式
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第一,废气税,如二氧

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美国已在上世纪 70 年代开征了二氧化硫税。第二,水污
染税。德国从 1981 年开征此税。第三,固体废物税,如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
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第四,噪音税。美国对使用洛杉矶等机场的每位
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 1 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
隔离费用,日本、荷兰的机场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噪音税。第五,
生态税,如森林砍伐税。

——

(二)绿色税收的优秀实践

丹麦的绿色税制

作为绿色环保运动的先行者,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丹麦实施了一系列

具有显著环保目的的税种,尤其是 1992 年率先实施了二氧化碳税,受到国
际社会的关注。通过实施前所未有的生态税制改革,丹麦初步建立起以能源税
制为主,其他税种相配合的绿色税收体系,现环境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
10%左右,为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 能源税制
能源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矿物燃料和电(罐装液化气、燃料油、煤、电和天

然气等),具体包括普通能源税和污染排放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

第一,普通能源税。最初适用于石油产品和电,其目的是促进能源节约和

刺激以其他能源替代石油,后来开始对煤征收、对天然气征收。能源税的税率
一直稳定增长,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总税负达到消费价格的三分之二。

第二,二氧化碳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是现行丹麦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

之一。与此同时,采用了被称为 二氧化碳协议 的补贴计划,即特定企业可以
与能源部签署自愿协议,承诺完成一系列协议中明确的能源保护措施,在此
情况下,企业可适用较低税率,得到减税。该方案的设计是为了确保不会大幅
度削弱丹麦企业的竞争力,强调采用适当的刺激使企业减少能源密集型生产。
二氧化碳税的征税对象是使用的能源。虽然该税性质上属污染排放税,但由于
二氧化碳排放量单纯由燃料中的碳含量决定,因此税基的选择并非实际的排
放量,而代之以不同的燃料。如精炼气的税负最低,为每千兆焦耳 6 丹麦克郎;
电的税负最高,为每千兆焦耳 28 丹麦克郎;其他燃料的税率为每千兆焦耳 10
丹麦克郎或更低。现行税制根据不同燃料的二氧化碳含量设计不同的税率,使
不同能源种类的税负水平大致相当于排放每吨二氧化碳征税 100 丹麦克郎。

2.其他环保税
垃圾税,垃圾填埋的税负最重,垃圾焚化的税负较轻,而对循环使用则

免税。

车用燃油税,车用燃油税通过提高燃油价格减少用户对汽油和柴油的需

求,对减少尾气排放、噪音、交通拥堵等产生了积极影响。

自来水税,该税对自来水公司征收,但税负转嫁到消费者,消费者应付

水费单上明确标明的应付自来水税金。

此外还有特定零售商品包装税、一次性使用餐具税、氯化溶剂税、杀虫剂税、

生长促进剂税、镍镉电池税等。

(三)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成果显著
国外许多国家通过征收绿色税收在环境保护和财政收入两方面都取得了

突出成绩。如下图所示,与环境有关的税收不论是对总税收,还是对国内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