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主要是对土地使用的一种税收,在本质上类似于对土地资
源租金征税。另外,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也为环境保护
和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了税收政策上的激励。
2
、环境保护收费制度。现行环保收费制度包括:排污收费、污染处理费、
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费(或场
地占用费
)
。
1982
年,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
国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确立。截止
2005
年,全国
31
个省、市、区已全面开征
了排污费,县级开征面达到了 91%。至 2004 年底,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
793. 06 亿元,并设立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2004 年当年排污费征收户数达
到
71. 66 万户,征收额度为 93. 96 亿元。“九五”期间全国共使用排污费 250 亿
元,其中用于污染治理的达 143. 65 亿元,占全社会污染治理投资的 19. 8%。
“
中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
”
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根据这一规
定,排污者可以选择缴纳排污费或污染处理费。通常,污染处理费有污水处理
费和垃圾处理费两种。污水处理费包括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和城市生活用水
处理费两种。
生态环境补偿费是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
和“开发与保护、增值并重”方针开征的一种环境保护费用。生态环境补偿费
始于 1992 年,共涉及 14 个省。目前已经制定了生态环境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的有广西、江苏、福建等省(区),辽宁、广东、河北等地的有关环境保护法规
中也有相应规定。生态环境补偿费包括的项目很多,中国实施较好的是森林生
态环境补偿费。
水资源费在全国范围内征收始子 1997 年 10 月 28 日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
的
《水利产业政策》,该政策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
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19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明确,除对城市直接从地下水取水的单
位征收水资源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决定对其他取水的单位征
收水资源费。
f 区^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依据《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
规定》(1989 年 1 月 1 日发布)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
暂行规定》(1990 年 1 月 15 日发布)征收。目前中国的矿区使用费只对开采海
洋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