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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某些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规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
反映在建筑业即是建设工程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的发展态势。目
前,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检验
检测机构,它们在建筑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规范其活动的主要靠原建

设部的部门规章。在《建筑法》中,除了 工程监理 方面有所规定之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的法律层面监管制度处于缺位状态,造成中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第二,工程款支付缺乏保障制度。拖欠工程款问题是目前建筑业管理的一颗毒瘤,造
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之前,由于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的保障制度,承
包商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工程款,从业人员也难以通过正当手段获得自己的工资 。
2004 年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也出台了治理
拖欠工程款的一系列措施。但总体上说,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偏低,且尚未对拖欠工程款现

 

象予以有效根除。

 

  

 

  二、《建筑法》修订与完善设想

 

  
  《建筑法》原本是建筑业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决定整个建筑法律体系的价值定位、发展
方向,其他法律规范中确立的配套法律制度必须与之相协调,否则即应作出修正。然而,
从目前配套法律制度与现行《建筑法》的诸多不协调之处来看,其根本原因是现行《建筑
法》的规定不完善以及滞后性造成的,若教条维护《建筑法》的基本法地位而修订相关法律
规范,必然造成我国建筑业整个法律体系的滞后,削弱其对建筑业的规范和推动作用。因

 

此,对实施十余年的《建筑法》作出修订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第一,修正立法目的,拓展调整范围,完善整体架构。

《建筑法》必须尽快与 WTO 接

轨,同时也吸取其他国家建筑业立法的经验,将现有的《建筑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修正

为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将第二条调整范围,拓展为 建设工程 包括土木工程 、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活动 包括建筑工程的立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维护等全部阶段。进而,使得《建筑法》在整体架构上有质的

 

变化,成为统帅、协调建筑业法律体系的基础法。

  第二,设专章规定 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 。该章包括若干节:工程监理机构、造价
咨询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每节针对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特点,对中

 

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完善工程款支付制度。首先在源头上,建议在《建筑法》中确立 建设工程不得

由承包单位带资、垫资、垫款进行施工 的强制性规定,减少房地产泡沫的产生,进而缓解
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并且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相协调;
其次,确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具体可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
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

 

保证担保等,以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1.河北能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3.河北政法

 

职业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4. 
   [2] 北京 市建 设委 员会 .关 于工 程建 设保 证担 保的 若干 规定 . 京建 法 [2006]938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