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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会以直接发包的形式把建设工程的一部分给分包商,这样就很难保证分包商的

 

资质和水平,也容易让承包商获取超额利润。

 

  (二)各地区分包招标标准不同
  分包是否应该招标?什么样的分包必须招标?这些问题,只有在各个市级地区的规

 

章中才有涉及,但招标的具体规定却不尽相同。
  北京市建委 2005 年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行招标。石家庄市建设
局 2010 年发布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专业工程
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行招标。青岛市 2005 年发布的

《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造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土石方、桩基础、装

饰装修、设备安装、幕墙、防水等专业工程的分包和 10 层以上高层住宅、造价在 1000 万元

 

以上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建筑的主体劳务作业应当进行招标。
  这些规章均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于各个市级行政区内的建筑工程分包招标活
动,对行政区以外的分包没有管理权限。这样会带来两个问题:第一,各地区规定不一致,
增加跨省市承包商的管理难度;第二,对于没有做出具体分包规定的地区,不知道如何

 

选择,多数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易造成管理混乱的局面。

 

  (三)应当尽快规范分包招标的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是建筑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那么分包招标也是不可或缺的。我国《建筑
法》中应当加入有关分包招标的相关内容,明确分包招标的主体,确定各主体间的责任和

 

义务,划分分包招标范围及权限,规范分包招标程序,确立分包合同及监管制度等等。

 

  三、肢解发包问题

 

  (一)肢解发包的法律解释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

包 。然而,第二十四条中又规定,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
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
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

”  

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

  我们可以看出,《建筑法》中所谓的 肢解发包 ,就是把应对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
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也对肢解

分包给出了定义,是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

”  

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

 

  (二)法律对肢解发包的解释不明确

  尽管《建筑法》中有对肢解发包的解释,但这个解释却是十分模糊的。至于什么是 应

 

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 ,《建筑法》没有做出进一步说明。
  对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讲话》一书中对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单位完

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这句话作了解释。此书认为应该从以
下两个方面来理解:(1)对于勘测设计最小发包工程为一个单项工程;(2)对于建筑
施工最小发包的工程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此书不具有权威性,在工程实践中没有什么利用

 

的价值。
  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或
者总承包单位发包施工项目的,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施工总包单位可以
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类似的,湖南、辽宁、黑龙江、贵阳、深圳、沈
阳、哈尔滨等省市也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但 2004 年修订的《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与上述规定不同,规定 发包方或其代理人,可以将一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一个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