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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条款,即第 30 款:建筑物,其规定公部局可随时设立造屋规例,以便稽查新造房屋之
墙垣、地基、屋顶、烟囱是否坚固,

 

足御火灾。

  (二)

 

建筑管理单行法规的制定及修改

  1.

 

中西式建筑章程的制定

  1862~1898 年的 30 年间,租界内中式房屋数量大致翻了两番。在此期间,1874 年 1 月 30
日的工部局董事会会议上,警备委员会提出建议:“工程师和卫生官应就租界内华人住房的
建造,通向他们住房内部的弄堂或小巷的宽度,路面的铺设,以及人均居住面积的比率等等
方面,制定一些章程,并应在董事会批准后,

予以严格执行。[2]但是随后并无下文。此后,根据

1898 年新增土地章程第 30 款的规定,工部局于 1901 年制定的中式建筑章程,共 21 条。该章
程规定了建筑设计图、申请书的递交方法及费用标准、督察员现场检查的权力,及对房屋层
数、地基、庭院地面和通道、墙壁、隔火墙、房顶、烟囱和通道、材料、通风、地面排水等要求。
为防止过分拥挤以及从卫生角度方面考虑,该章程规定了普通住宅和店铺房屋高度不得超
过两层。此外,章程还从行人安全角度考虑,规定封檐板和阳台应配备有适当的檐沟和落水
管,其伸出公共街面不得超过 3

 

英尺。

  1843 年年底,最早来上海经商的一些英国人在洋泾浜北外滩一带,建造了数幢小洋房,
这是上海外国人造房之始。随着西式建筑的大量产生,工部局工务委员会在讨论制定中式
建筑章程时,就开始考虑制定西式建筑章程。[3]1903 年工部局根据 1898 年新增土地章程的
第 30 款制定了西式建筑章程,共 78 条。其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办公楼、商店、仓库及用作教
堂、公共娱乐场所、旅馆、餐馆等一切公共用途的建筑,几乎包括了中式建筑以外的所有其
他建筑;该章程规定了执照申请手续、费用、建造要求、工部局查勘员监督建筑的职责、处罚
等;该章程还对安装用于消防的立管及太平梯、烟囱、木结构房、墙的建造要求等也作了详
细规定;此外,该章程还要求对于一般建筑物高度,未经董事会特别批准一般不得超过 85 英

 

尺。
  2.

 

中西式建筑章程的修改

  20 世纪初,世界范围的瘟疫波及上海。工部局卫生处提出两项灭鼠措施,其中之一就是
修改中式建筑章程,因为按中式建筑章程所规定建造的房屋中的空心天花板结构为老鼠提
供了活动场所。1911 年 3 月 22 日工部局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式建筑章程,对章程的第
8、12、18 条进行了修正,并递交各地产委员征求意见。[4]嗣后,新建中式建筑均按新章程设
计施工,

被工部局称为 防鼠房 。当年,公共租界北区有 5000 幢中式房屋由空心地板改铺实

心地板,并拆除天花板。为防止闸北鼠疫对公共租界构成危险,工部局还将界线 250 英尺宽
地区的 2433 间房屋全部改建为防鼠房。1914 年公共租界内发生了两场特大的建筑物火灾,
引起了工部局消防处的重视,提议修改现行建筑章程,增强防火能力。1914 年 7 月,工部局组
织了一个委员会修改有关中式及西式房屋的建筑章程,对西式建筑章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
房屋的高度、仓库容积的限制、席棚管理等方面,对中式建筑章程的修改主要集中在防火墙

 

方面。
  3.

 

特殊建筑管理规则的制定

  在 1901 年中式建筑章程中,工部局就对茶馆、剧院、货栈等特殊房屋结构形式作了规定,
其规定凡使用的材料种类和采用的构造形式可能会对住户或公众构成危险的,必须进行更

 

换和修改。
  因戏院多半建筑在拥挤热闹的场所,一旦失火,牵连极广。1914 年工部局开始制订关于
戏院的特别建筑规则,加强对戏院等特殊建筑的设计、建造和地点的选择、出口数、舞台帷
幔、观众座位、售票处的位置、电影放映室等方面的管理。工部局同时还制定了关于旅馆、公
寓等建筑物的规则,

 

这些建筑必须用防火材料与其他建筑分开。

  1923 年 7 月公共租界工部局统一公布了所订房屋建筑规则,至此,公共租界建筑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