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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建筑材料选用不当。建筑材料是构成房屋的最为重要的东西,房屋的设计再合
理,施工的水平再高超,没有质量合格的施工材料都是没有用的。例如防水工程沥青品种
的选择,油毡的质量和品种,预制楼板灌缝时所选用碎石的粒度大小,抹灰用砂含泥量
的控制,木门窗木材品种的选择等,都对工程质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第四,施工现场监理不够。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另一个原因。
个别监理单位为了寻求经济效益超越资质承接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
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
  此外,房屋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除建筑设计不当、建筑材料选用不合适、施工现
场监理不够等原因,当前最为重要的是:

  第一,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郭允冲副部长指出 有的地
方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因为最后一道把关就要政府来把关,政府要监督管理,企业的管

理、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政府最后要把关。 ①可见,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问
题的存在与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有着很重要的关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有
权力、有能力监管的主要机构,也是房屋质量隐患查处的最后一道屏障,更是购房者权益
保障的最有效率的后盾,失去政府部门的把关,相当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
工程质量的管理都处于失灵的状态,建造房屋的后果可想而知。
  第二,民众的监督、法律意识不强。从表面上看,房屋的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的出现
与公民是没有因果关系的,他们往往是受害者很难会导致房屋质量问题的出现,但仔细
观察可以发现,公民的监督意识、法律意识强对开发商的不法行为很有威慑力,在民众的
监督下不法开发商必然不敢明目张胆地进行违法违章建设。另外,很多居民在房屋出现质
量问题之后并不是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漠视问题的存在或者是选
择别的途径来解决,有的忍气吞声、有的放之任之、有的稍作维权觉得无望即放弃,很少
有购房者在自己权益被侵犯时抗争到底,正是相当多民众对该问题的漠视相当于间接地
助长了开发商不法建设的嚣张气焰。
  三、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之对策
  当前解决房屋质量问题的对策亦越具可行性,此外房屋问题也涉及多个学科部门,
有《建筑法》、

《产品质量安全法》、

《侵权责任法》、同时涉及《宪法》中公民居住权和国家民生

政策及惠民工程。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以具体的对策结合相关的法规政策来深入探讨:
  第一,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加强法律意识。从现有各个案例来看,施工单位的责任
是不可推卸的,正是他们不当的建筑行为才使得隐患存在,甚至是事故的发生。从法律层
次来审视,根据《建筑法》第 60 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等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
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86 条规定:建筑物、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必须在我国现有法律
法规的基础上,增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严格守法,为

 

百姓建造真正的、踏实的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