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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5 允许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业务,但须同有相应资质的中国设计企业
合作承揽设计业务,但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

 

之前的方案设计不受此约束。

  2004 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
活动的暂行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提供初步设计(基础设计)、
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等设计服务的,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

 

企业进行合作设计,且该项设计应在所选择的中方企业设计资质范围内。

 

  
  (二)

 

外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进程

  1 2002 年 12 月 1 日前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并

 

对拟设立企业的相应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进行了严格规定。
  1995 年,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
若干规定》(2002 年 12 月 1 日废止)以及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合
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高于内资企业,并按中外投资比例承担相同比例的内、外资工程。
 
  2 1994 年 3 月至 2003 年 10 月 1 日前允许外国企业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承包工程,但

 

承包工程范围受到限制。
  1994 年 3 月 22 日建设部颁布《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
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后,方可在中

 

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但承包工程地域以及承包工程范围限于:
  (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
工程项目;(3)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4)国内投资的建
设工程,如确有特殊项目国内企业难以单独承包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
许外国企业与中国建筑企业联合承包。凡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须在中国境内

 

设立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3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建筑企业。
 

 

  其中,外商独资建筑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仍被限定在以下范围: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
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 50%的中外
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 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
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

 

工程。

 

  
  (三)

 

外资项目管理企业的市场准入进程

  2007 年 3 月 26

 

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2007 年 1 月 22

 

日原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