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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责任体系。
  (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

《规定》应设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管理

中的职责。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
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应组织有关部门针对
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应为火灾扑救提供消防装
备保障;应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高层建筑历史遗留火灾隐患进行

 

整治。
  (二)关于政府职能部门责任。

《规定》应对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密切相关的规划、

房地产、市政、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应进行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工程,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对高层建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二是要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
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指导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是明确市政部门应督促检查供水单位和企业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建设、维护市政消防供水
设施,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停车场、广告牌等行为做
好监督管理工作。四是规定工商部门应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检查不符合消防
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办理登记手续。五是关于部门之间的执法联动机制问题。
要求各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互相通报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执法信息,以解

 

决有关部门之间各自为阵、信息不畅、执法效果不好的问题。
  (三)关于业主、使用人及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在依法投入使用后,其消防安全责
任主要涉及产权人、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

《规定》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相关主体

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产权人的责任。根据《物权法》,业主专有部分
的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的原则性要求,《规定》应明确
高层建筑产权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对高层建筑公共
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二是明确使用人的责任。在高层公共建筑中,承包、租赁或者受
委托经营、管理的情形较为普遍,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大量存在,必须明确具体
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应要求使用人应当在其物业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不得堵塞占用共用消防设施设备,同时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
物业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
服务作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种专业化、企业化的模式已逐渐走入千家万户,也是今后发
展的主要方面。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直接关系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因此,
为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应在消防设施维护方面,按照《物业

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

服务企业 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高层建筑消
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保和年度设施检测;在物业费的收取方面,应按照《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将物业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纳入物
业服务支出成本核算范畴;在日常管理方面,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成立志愿消防组织 ,
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定期组织业主开展灭火疏散演练,加强消防安
全宣传,及时劝阻业主及使用人的消防违章行为,进行初期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的义
务。对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问题,应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产权人及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并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启动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火灾隐患。四是明确参加消
防安全培训义务。在高层建筑中大量存在各类火灾风险较高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各类社会单
位,此类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的高低与高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息息相关,《规定》应按照 61
号令和 109 号令的相关要求,明确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