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

 

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
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

 

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此处列出 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8 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以做对比: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
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

 

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

 

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

 

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中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做了规定,其中多项条款涉及建筑质量安全: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
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

 

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
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
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

 

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
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

 

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
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
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
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

 

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
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
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