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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除公司年度计划检

修外,环保设施停运,由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单位)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
表》,并说明停运原因、恢复时间及停运期间采取的污染预防的措施,由本部
门(单位)领导、安全环保部领导、公司主管环保领导审批后,方可停运。拖延
报告或隐瞒不报以致造成损失或污染事故的,应纳入公司综合考核。

5、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单位)应制定环保设施故障时的紧急应急措施。环

保设施需要停运时,环保设施所属单位应首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
设施停运造成环境污染,并及时向调度室、安全环保部及主管领导电话报告,
填写《环保设施停运申请表》,完善手续。

6、环保设施需要拆除、闲置,由环保设施所在部门(单位)填写《环保设

施停运申请表》,报告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向地方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办
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环保设施。

7、停运、拆除、闲置环保设施,拖延报告或隐瞒不报一经检查发现,纳入

公司综合考核,造成严重损失或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环保设施检修管理
1、生产技术部下发年度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包括环保设施的检修计划及

环保措施的内容,其检修费用在大修费用中列支。

2、检修单位要严格执行检修指令,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经验收合格

后方能交付使用。

3、环保设施与主体装置应同时完成检修并同时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