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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项运营管理制度;
  3、化验室(实验室)装备和监测能力;
  4、日常运行状况记录,包括:设施运行状况记录、日常监测记录、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物耗(电、药品等)使用记录、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产生废物(污泥、飞灰等)处置记录等;
  5、达标情况;
  6、设施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及环境监测单位监测数据原件;
  7、委托方意见。
  十二、对通过预审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月 10 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环保总局
(因需要组织专家评审,为提高工作效率,环保总局每月召开一次专家评审会,各省可
参照执行)。
  十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收到省级环保部门的申报材料后,20 个工作日内(不包
括公示期)做出审批决定。包括完成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及审批。专
家审核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并注明原因。
  十四、专家完成技术审查后,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审核决定并在总局网站进行公
示,公示期一周。公示内容包括批准单位名单和未通过单位名单及原因。
  十五、申请单位对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批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逾
期不予受理。
  十六、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做出审批决定并予以公告。
  十七、获得批准的申请单位,可在接到通知一周后凭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国
家环保总局领取资质证书。
  十八、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一专业类别的临时资质证书。
  十九、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颁布前颁发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营

资质证书》资质证书仍然有效,有效期到期后按照上述办法规定重新申领新的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