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当局存在着更改审计意见的动机。
2.2.2
激烈的市场竞争
我国目前的审计市场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集中程度低,不足以形成市场
上竞争的主体,其同国际大所无论从行业规模还是综合实力上相比,二者都相差悬殊。据
悉,我国排名前十的大事务所几乎占据百分之九十几的审计业务,恶劣的竞争环境必然
造成许多事务所为了生存不被解聘,以放弃审计独立性为代价,听从委托人的安排,因
而购买审计意见的现象层出不穷,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
2.2.3
外界压力
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鉴证客户存在意见分歧而受到解聘,或受到鉴证客户降
低收费压力而不恰当的缩小工作范围都叫外界压力。众所周知,审计人员是按小时费率收
取报酬,费用与工作时间是同方向变化,工作时间和审计范围也是正比例关系,三者息
息相关。在职业道德规范中界定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所有情况,是不可能得,会计师
事务所和鉴证小组有义务识别和评价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各种环境和关系,并采取
适当行动消除这些威胁或运用防范措施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
2.3
法律惩罚力度不够,缺乏严厉的事后惩罚机制
我国目前有《证券法》、
《公司法》、
《会计法》、
《刑法》、
《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对上
市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规范。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计师对虚假的财务报告要负的责任类别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处罚力度不
够。例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并处两万至二十万的罚款,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规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并处罚金。而美国 2002 年 7 月 30 日生效的《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规定:
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伪造财务报告、证券欺诈等犯罪行为处以重典,
涉嫌财务报告犯罪行为则最高可处 25
你监禁。相比之下,我国的刑罚是相当的宽松。
3.
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措施
3.1
健全独立审计准则
财政部已陆续颁布了几十个有关《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国家审计署也已颁布有《审计
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但纵观全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仍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安然
事件爆发后,美国已采取相应的措施,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它可供各国借
鉴。我国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进一步健全、修改独立审计准则,这样注册会计师如果具备
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起码的专业胜任能力,严格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去做,那么很多
的违反独立性原则的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3.2
实行审计委派制,消除注册会计师的后顾之忧
审计人员要完全独立于客户,就必须切断注册会计师和客户的经济利益关系。如果审
计人员不是由客户选聘并支付审计公费,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经济上的动机为客户隐瞒已
发现的错报,这时审计人员是完全独立于客户的。在互联网大力发展的今天,应该也可以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会计师事务所资源库,将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归类,实行委派
审计,这样可以阻断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与各利益相关单位的联系,从制度上保证
注册会计师审计相对于被审计单位的独立性。
3.3
促成注册会计师良好的独立审计关系
从独立审计三方之间的关系中,不难看出只有由审计信息的使用者,即审计信息的
受益人支付审计费用,才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公平原则。因此,建议应该改变目前我国的
“
”
谁委托,谁付款 的独立审计付款方式,强调由审计信息的受益人直接或间接地去进行
“
”
委托。形成 谁受益,谁委托,谁付款 的独立审计付款方式。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东、债权人和政府管理部门是企业财务信息的需求者,同时也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