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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由于我国会计服务市场化程度不高,尚未形成一系列规范性的制度和公约,行业协会
自我保护和自律监管力量薄弱,自律机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属于

 

财政部的一个下属事业单位,具有半官方半自律的性质。
  自律监管也存有缺陷:一是自律监管的独立性不够,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由于协会
与事务所之间存在会费交纳的利益关系,使得社会公众怀疑协会的独立性;二是协会的
权威性不高,由于协会属于一种民间职业团体,其权威性不如政府高,惩戒措施有限。这

 

些方面的因素,使得行业自律监管的效率低下。

 

  

 

  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辅以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模式

 

  
  目前,对于我国应该采用哪种监管体制,学者们各抒己见。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政
府监管模式、行业自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模式和独立监管模式。其实,
不管选择哪种监管模式,都要以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理念以及历史文化背景为
依据,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切实保护公众特别是投资者的利

 

益,促进职业服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所谓的监管是建立在管理部门全面、真实掌握监管对象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的,政府距
离市场主体最远,很难全面、真实地掌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而协会距离
市场主体最近且具有专业优势,同时协会可以通过加强行业组织之间的合作及与外界的
交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自己,因此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不容忽视;独立监管机构承担
监督职能,对行业实施有效的、独立的、透明的监督,同时可以加强政府和协会的联系和
沟通,为行业维护公众利益提供一种外部的保证;政府是从整体和大局上对行业进行宏
观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业的公信度,同时由于只有一种宏观层面上的监督,也
避免了大包大揽造成的资源浪费。最后,上述三者的管理均基于一种法律授权的基础,这
样一种管理体制在强调外部监督的同时也保证了一种内部监管主体的相互制约,形成了

 

一种法律授权、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与独立监管并行的现代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一)政府监管方面改善的措施。 政府监督 是指政府对行业的发展负有监督、指导

 

之责,政府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1、明确监管者的身份,解决多头监管现象。为解决多头监管现象,避免各职能部门职
责不清导致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无效监管,降低监督检查成本,减轻注册会计师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负担,同时提高政府的监管功效,应对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各政
府部门做出相应的调整。以财政部为主要领导部门,由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使检查监
督的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进行
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联合开展检查工作,共同开展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计师违法造假案件等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研究制定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法规,检查

 

核实有关管理政策的落实情况等,形成一个务实、协调、有效的监管网络。
  2、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按《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
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两种形式。实践证明,有限责任制不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

风险成本比较小,不利于内部制约。应去掉 有限责任制 的形式,推行合伙制,既有助于
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又有利于会计师的内部牵制,降低违规风险。同时,完善统一现有法

 

律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尽量使其趋同,明确《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
  3、加大违规者的处罚成本,降低其预期风险收益。目前,在会计行业中,一些违法违
规者往往基于风险成本与收益比较差异,在差异较大时,不惜以身试法,攫取非法经济
利益。因此,在注册会计师涉及的诉讼案件中,一旦法庭判决执业者罪名成立,不但有责
任的合伙人要承担金钱和名誉上的责任,其所在的事务所也可能因此背负沉重的债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