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 2 项Ⅱ等(堤防 2 级)其他水利工程
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
合同额不少于 600
”“
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
”
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 1
“
段修改为: 申请水
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3 项Ⅲ等(堤防 3 级)水
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
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400
”
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 1 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
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 40 人,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8 人,总监理工程师 7 人;乙级,监理工程
师 2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5 人,总监理工程师 3 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
2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5 人,总监理工程师 4 人;乙级,监
理工程师 1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3 人,总监理工程师 2 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
工程师 2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5 人,总监理工程师 4 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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