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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 2 项Ⅱ等(堤防 2 级)其他水利工程

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

合同额不少于 600

”“

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

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 1

段修改为: 申请水

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3 项Ⅲ等(堤防 3 级)水

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

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400

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 1 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

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 40 人,

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8 人,总监理工程师 7 人;乙级,监理工程

师 2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5 人,总监理工程师 3 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

2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5 人,总监理工程师 4 人;乙级,监

理工程师 1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3 人,总监理工程师 2 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

工程师 25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 5 人,总监理工程师 4 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

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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