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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律师对与自己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害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更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注册会计师、律师在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所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
的法律问题,它包括虚假陈述的责任性质、因果关系的认定及归责原则、损害赔偿数额的
确定等方面,限于篇幅,本文仅就注册会计师、律师在上帮助市公司虚假陈述中给第三人

 

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性质展开讨论。

 

  

 

  二、注册会计师、律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类型

 

  
  目前学界对注册会计师、律师在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定性问

 

题上主要有三种观点: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法定民事责任。

 

  
  1

 

、合同责任

  依据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的不同,合同责任可相应的分为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从开始有订立合同的意向到合同成立之前这个区间内产生的责任,

 

后者是指从合同成立到履行完毕这个区间内产生的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 42 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
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
律后果。虚假陈述是引起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自
然也适用于该部分所讨论的内容。缔约过失的法律性质一般有以下几种学说: (1)侵权行
为说。该说认为发生缔约过失时合同尚未成就,而一方当事人又在客观上对另一方当事人
的固有权利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由此而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由侵权法调整。 (2)法
律行为说。侵权行为说衰落后,法律行为说盛极一时,该说认为虽然损害行为发生时合同
尚不存在,但双方当事人的确是为了订立合同而从事的一定行为或不行为,因此双方间
应该有一个默示契约,而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正好是这个默示契约。该学说问题在于它一
定程度上混淆了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3)诚实信用原则说。合同在订立之前,双方当
事人都有义务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促成合同的成立,不应该以签订合同为诱饵采取欺骗
的手段获得不正当的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正是这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

 

的先契约义务。笔者认同最后一种观点。
  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券实现和债权履行的重要措施,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
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关于违约责任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法律后果说。合同在订立之时就决定了双方当事人要依据约定或法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
如果某一方违约又没有正当的抗辩事由自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是法律后果说

的主要内容。但 法律后果 一词的确很笼统,比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本身也是一种责任。
(2)法律制裁说。该说认为,违约责任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其理由是:当事人
订约后,能否履行合同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因此使当事人在其支付的成本和得到的
回报之间具有一种风险,如不具有完善的责任制度,则会使履行成本增加,回报减少;
如果具有完善的责任法则,履约者可通过法律对违约者予以制裁,使其承担违约责任,
就能够使合同处于完全履行的状态,或处于未订立合同前的状态。(3)补偿说。民法的基本
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恰恰是对该原则的充分体现。如果一方当事人
违反约定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

合法利益,则他理应基于平等的原则填平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害。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补

 

偿性质并不否认其惩罚性质,但该责任的本质在于补偿而不是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