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四)注册会计师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

,但在现实社会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屡屡受到侵害,

以致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注册会计师信用危机

,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产

生了怀疑。

 

  

 

  二、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法制建设滞后 

  经济学家贝克

(Beker)与斯蒂格勒(Stigler)先后发表论文论证:只要法律设计得最优,由法

庭来执法是最优的制度

,不需要监管者,被称为 Beker- Stigler 模型;经济学家科斯(Coase)在其

著名的论文中也指出

,如果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帮助执行合同,根本不需要政府来干

预。我国政府主要是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实施监管的。近年来

,我

国已初步形成以《会计法》为主体

,以《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体系。该体系无论从原则性规范

,到操作性规范,都做了较

为详尽、合理的规定。但同时也必须承认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还存在一

些问题

,表现为: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实际操作中处罚力度

有限。例如

,我国至今也未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从我国目前对会计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

处情况看

,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力度主要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在财

产责任方面

,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没收,但却没有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

责任。

 

  

(二)监管主体权责界定不准 

  我国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是多方位进行的

,证监会、财政部、审计署等各个机构

都有权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结果各个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

,多头监管现象普遍

存在

,导致基层单位对政府部门的多头监管、重复检查问题多有怨言。这不仅损害政府形象和

增加基层单位的负担

,也削弱了政府监管的功效,造成政府监管的软弱无力。不仅如此,政府监

管效率低下

,反而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助长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 

  如果说公司治理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内部制度安排

,那么,社会审计则是解决信息不

对称问题的外部安排。由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

,即可对管理层的

会计信息编报权力进行约束

,也可督促管理层充分披露会计信息解决管理层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失衡问题。为什么诸如银广夏、

ST 生态等恶性造假事件首先由新闻界披露出来,而不是

由注册会计师最先发现

?答案不言而喻。新闻记者所拥有的独立性,正是注册会计师所没有的,

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

,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鉴证功能就不可能发挥,并有可能使上司

公司的会计造假更具欺骗性。应该指出的是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聘任制度存在着严重缺陷,严

重危及了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尽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但在内部人控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实际上

掌握在管理层手中。

 

  

(四)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影响审计独立性 

  一是职业道德水平低。注册会计师道德素质低

,执业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下降已是不争

的事实

,这些直接威胁着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的生存与发展。二是专业胜任能力不强。主要表

现在受过系统训练的注册会计师并不多

,很难适应注册会计师行业节奏快、强度高、需要持续

不断学习的要求。

 

  

 

  三、改变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的现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