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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征求会计职业界及公众意见,公平的权衡双方利益,使审计准则得到进一步完善 ,

 

从而降低审计风险,更好地确定会计师法律责任,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
  2.树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协调双方利益。审计准则通过了国家财政部的审批,属于
部门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等,但我们不能否认其法律效力。

《注册会计师法》第 21

条明确规定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

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 ,可以说至少从形式上我国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权威性已经得
到确认。然而,我国从 1996 年开始推行的《独立审计准则》借鉴的几乎都是发达国家流行
的审计程序,这与刚起步的会计职业界的较低专业水准不相适应。理论超越了实际,是不
能有效地指导实践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我国的这种特殊情况,做出合
理公平的裁决。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也该加强对独立审计准则的宣传,增加社会大众

 

对准则的了解,要求甚至强制相关单位配合会计师的审计工作。
  参考文献: 
  [1]  

刘 燕:会计师民事责任研究:公众利益与职业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  

王 月: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失职行为的法律分析与对策.注册会计师,

2007(2):35,68 
  [3]  

张 蕊:会计审计前沿问题探索.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51~185 

  [4]  

肖 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国际比较.财会月刊,2006(2):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