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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规则的比较

      3.1.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规定: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m 者计算 1/2 面积。利用坡
屋顶内空间净高超过 2.1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m~2.1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
积;净高不足 1.2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规则规定: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
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未明确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规范比规则更加突出了高度在建筑面积计算中的控制作用
(高度在 2.2m 以上者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m 者计算 1/2 面积),还有很多部位的建
筑面积均是依据其净高分 3 类(净高超过 2.1m 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m~2.1m 的
部位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m 时不计算面积)进行计算,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
看台下等。

      3.1.2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规定: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计算二层及以
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
足 2.2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规则规定: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
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由比较可见,《规范》将多层建筑物按其层高,以 2.2m 为界分两类进行计算,而规
则并没有突出层高高度在计算建筑面积中的作用。

      另外,《规范》中,以高度 2.2m 为界分两类进行计算建筑面积的还有:单层建筑物
内局部楼层;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深基础架空
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回廊,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眺望门,
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走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舞台灯光控制室;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
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

      3.1.3 立体书库和立体仓库与立体车库的计算

      《规范》规定:立体书库、立体车库、立体仓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
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m 及以上者应计算分面积;层高不足 2.2m 者
应计算 1/2 面积。规则规定: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
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