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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 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

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
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采集、

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

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
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

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

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
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
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

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
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 28 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
业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 日内向建设工程造

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
准或者认定之日起 30 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

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