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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
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 ,
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
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
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
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
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
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
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
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
任务,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
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
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
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

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 省级负总责、市县抓

落实 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
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
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 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
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
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
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
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
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
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
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
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
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
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
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
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
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
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为基准利率的 0.9 倍,贷款期限原则
上不超过 15 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