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携带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游览、参
观、探亲、访友,不得在公共场所展示客户资料。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使
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资料。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工作方针、经营原
则、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活动和内部掌握的政策和策略。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将未完成的工程造价
咨询工作带回家作业。
第三章
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擅自将本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依
据资料外借。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查阅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档案,
须经本公司业务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开发重要社会活
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除非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或协会检
查不得将本公司的造价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工作底稿范本等科研成
果提供或泄露给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与同行经验交流,或
向公开媒体投稿时应就披露的内容事先征得负责人书面同意,除工
作需要,不得将上述资料私自带出公司,不得擅自复制、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