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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携带工程造价相关资料游览、参

观、探亲、访友,不得在公共场所展示客户资料。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和使

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资料。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工作方针、经营原

则、发展规划及有关经济活动和内部掌握的政策和策略。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将未完成的工程造价

咨询工作带回家作业。

    

第三章

保守公司秘密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擅自将本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依

据资料外借。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查阅有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档案,

须经本公司业务负责人同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开发重要社会活

动的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除非接受有关主管部门或协会检

查不得将本公司的造价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工作底稿范本等科研成

果提供或泄露给本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与同行经验交流,或

向公开媒体投稿时应就披露的内容事先征得负责人书面同意,除工

作需要,不得将上述资料私自带出公司,不得擅自复制、抄录。